校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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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10-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有效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进地方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服务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职务科技成果和依合同约定学校所有或者共有的有处置权的科技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新产品、新材料、新品种、新发现、新理论等涉及到专利技术、保密技术、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法律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和相关政策、体制及机制;

(二)审议决定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

(三)组织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四)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

 第六条 学校设立科研成果转化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决策部署;

(二)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予以总结;

(三)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部门、社会团体和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的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加强市场化运营能力,建设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的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

(五)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平台建设,搭建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

(六)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登记,建立成果库,发布科技成果信息,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

(七)协助成果完成人(团队)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组织可行性论证、评估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署工作;

(八)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专职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九)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后续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投资人的资金支持;

(十)按照学校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学院(学部、直属科研机构)应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分管领导,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学校科研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列入学院(学部、直属科研机构)年度科研基本任务考核指标,与人才工程、岗位评聘、绩效考核、导师上岗挂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逐步建成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技术转移机构,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深入。加强与校外技术转移机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企业需求、专业人员等在科技成果转化链上全要素流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第十条 学校利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公司创立、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推动建设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

 

第三章 成果转化方式、流程及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完成人(团队)可采用下列模式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根据不同的转化模式采取不同的成果转化净收益和股权分配方式。

(一)自行转化:是指科技成果从项目立项、发明披露、专 利申请和授权到成果转移转化,以成果完成人(团队)为主导完成的转化形式。自行转化的收益和股权的分配比例如下:

序号

分配方式

成果完

成人(团队)比例

学院(研

究院)比例

学校比例

备注

1

净收益

 

90%

 

4%

 

6%

 

货币资金≤100万元

80%

8%

12%

100 万元<货币资金

≤300万元

70%

10%

20%

货币资金>300万元

2

股权

70%

0

30%

(其中学院或研究院占学校持股所得收益的

30%)

股权、股红等

3

其他

方式

根据合同确定

1、净收益:是指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的成交额扣除完成本次交易 发生的直接成本如评估费、专利及专利维护费、税金等但不包 括前期财政资金投入的研发费用。2、学校股权由学校委托资产经营公司代持。3、净收益按照货币资金额累进计算。

(二)一站式转化:是指以科研成果转化中心为主导,科研 成果转化中心根据对市场信息的掌握情况,从项目的立项、发明披露、知识产权保护、市场推介到成果转移转化全程参与的转化形式。一站式转化的收益和股权的分配比例如下:

序号

分配方式

成果完成人(团

队)比例

学院(研究院)比

学校比例

1

净收

60%

10%

30%

2

股权

60%

0

学校占40%(其中学院或研究院占学校持股所得权益的30%)

(三)授权转化:是指经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科技成果从发明披露到知识产权保护直至成果的转化委托第三方转移转化的转化形式。授权转化的收益分配比例依据合同执行,学校所获收益的比例分配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四条 对已经形成的科技成果,由科研成果转化中心经过遴选、评估组织实施转化的,其收益和股权的分配参照第十三条的第(二)款执行。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签订程序:

 科研成果转化中心负责组织技术合同的报审、签订等工作。

 1.合同价款小于等于50万元,报科研成果转化中心审核批准;

 2.合同价款大于50万元小于等于300万元,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3.合同价款大于300万元,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应当积极转化科技成果,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据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学校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需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如有异议,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联合对价格确定过程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异议处理方案,并向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后实施。

 第十九条 对在研究开发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和其他科技成果完者要协商形成奖励分配方案,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 导小组备案。成果完成人(团队)选择将奖励份额转入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应当遵守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收益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由科研成果转化中心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

(一)学校购买科技公共服务,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 务机构实施对应用类科技项目及其他科技项目的质量监控、成果推广等工作;

(二)引进和聘用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科研成果转化中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科研成果转化中心平台建设、信息化建设、日常管理等工作;

(五)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运营管理等工作。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新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通过合同约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职工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学校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学校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青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青大科字〔2010〕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大学科研成果转化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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