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正文

通知公告

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延长有关问题的解答
时间:2022-08-01     浏览次数:

来源: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

链接:http://cponline.cnipa.gov.cn/notify/6195.jhtml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发展的有关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四八六号公告,实施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延长的政策。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帮助公众了解政策适用的范围与情形,现就相关问题解答说明如下。

1.为何该政策不适用授权后首年年费?

答:因专利授权首年年费与专利权办理登记手续和授权公告程序紧密关联,及时缴纳首年年费有助于权利人及时完成专利获权手续,并获得专利权保护。因此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延长政策不包含专利授权后的首年年费。

2.如何理解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日?

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即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3.已经处于年费滞纳期的案件能否适用该政策?

答:已经处于年费滞纳期的案件不适用该政策,但是对于受疫情影响而延误专利事务办理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专利权人可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五零号公告的要求办理恢复权利手续。

4.之前未办理专利费用减缴手续,在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前办理费用减缴请求是否还来得及?

答: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缴应当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只要在专利年费缴纳期届满前费用减缴请求审批合格,且符合该政策要求的专利权即可享受该政策。已经办理专利费用减缴手续且已审批合格的,无需重复办理。

5.已经享受了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延长政策的专利权,之后发生权利转移,转移后的专利权人未办理费用减缴手续,该专利权还能享受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延长政策吗?

答:已经享受了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延长政策的专利权,不会因之后发生权利转移,转移后的专利权人未办理费用减缴手续而取消对该专利权的年费缴纳期限延长,但会影响该专利权享受相应年费的费用减缴。

6.2023年6月15日期满后,还发缴费通知书吗?

答:专利权人在2023年6月15日期满前未缴纳或缴足相应年费的,将发出缴费通知书。

7.延长期满,未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年费的,为何专利权自2022年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答: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法定的,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延长政策仅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专利权的年费缴纳期限予以延长,并非延长该专利权的保护期。因此,专利权人未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年费的,该专利权自2022年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8.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对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延长情况会有相应的说明吗?

答:会有相应的说明,未缴纳相应年度的年费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八六号公告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延长的规定。

9.如何查询延长后的专利年费缴纳期限?

答:延长后的专利年费期限可在外网查询。具体缴费金额与缴费截止期限可以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平台查询。

10.如果专利权人收到两个年度的缴费通知书,如何缴纳相应年度的年费和滞纳金?

答:对于在专利年费缴纳延长期限内未缴纳相应年度年费的专利权,将在专利年费缴纳延长期限届满后分别收到两个年度的缴费通知书。若专利权人按通知书要求在滞纳期内缴费,符合相应期限要求的年费和滞纳金,将优先作为上一年度的年费和滞纳金使用,剩余年费和滞纳金作为下一年度费用使用。


办理恢复权利手续有关问题的解答

1.根据《关于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提速增效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依照350号公告办理恢复权利手续,当事人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当事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交能够证明相关期限届满时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办理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事务手续的证明材料。例如:各级疫情防控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当事人所在地各级政府发布的相关公告通知,或者当事人因疫情被隔离、感染新冠肺炎的证明等。

青岛大学科研成果转化中心  产业运营中心  产业技术研究院
地址: 青岛市宁夏路 307 号   邮编: 266071

邮箱:qduttc@qdu.edu.cn 电话:0532-85952198

青岛大学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