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规〔2017〕4号)有关规定和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要求,现组织开展青岛市2019年度专利创造(含国防专利)资助资金的申报工作,2019年度是指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以下简称2019年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及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度内的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二)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度内的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分别按以下不同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10个国家予以资助: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
(三)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日在2019年度内的PCT发明专利申请,国际检索报告给出积极性判断的,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2000元。
(四)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的有效发明专利。满5年,给予1600元资助;满10年,给予6000元资助;满15年,给予13000元资助。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属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需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对取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的资助,需提交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授权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需提交《国际检索报告》(210表)原件及复印件。
4.对有效发明专利的资助,需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对于共同授权的专利项目,申报人是多个共同专利权人的,应委托或指定共同权利人之一办理资助手续,需填写委托书(附件一)。
三、由于2018年按新规定改变了申请年度,造成2018年1月1日至8月31日部分漏报,此次可补报(含申请日为2013年、2008年、2003年1月1日至8月31日的有效发明专利)。
科研成果转化中心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