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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青岛大学关于落实《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03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印发的《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国知发运字〔2024〕3号)(以下简称“方案”),建立完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支撑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含国防专利)的质量监测、绩效分析和科学管理,现结合我校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声明内容

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申请时,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中,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其中,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财政产出国防专利申请时,需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对该国防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国防和军队建设涉密科研项目产出专利,需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声明。声明信息仅作为政府管理的内部信息,暂不对外公开。

、项目范围

率先在中央财政投入的部分科研项目中实施,范围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面向 2035 的重大项目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科研项目,以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项目。后续视制度运行情况,研究逐步将项目范围扩大至其他中央部门科研项目及地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需要声明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范围发生调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1. 声明办理方式

    1.新申请专利

    专利负责人、发明人、经办人等相关人员在新申请专利时,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申请,则由该专利代理机构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按照要求办理声明业务;未委托代理机构、自行递交申请的专利,则登录青岛大学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号,按照要求办理声明业务。国防专利按照相关要求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声明。

    2.已受理尚未授权专利

    (1)委托代理机构递交申请的专利,专利负责人、发明人、经办人等相关人员请主动联系该专利所委托的代理机构,由专利代理机构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按照要求办理声明业务。

    (2)未委托代理机构、自行递交申请的专利,则登录青岛大学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号,按照要求办理声明业务。国防专利按照相关要求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声明。

    (3)专利申请已受理尚未授权,需在2024年6月30日前集中补充提交声明。

    3.已授权专利

    可自愿声明,按以上渠道办理。

    四、声明要求

    1.每项专利只能声明一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

    2.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申请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个人)或其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科研人员。

    3.未进行声明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不得作为项目结项验收的成果。

    联系人:滕老师

    联系电话:85952198

    科研成果转化中心

    2024.6.3

附近1: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

附件2: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专利声明信息采集表

附件3:专利声明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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