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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校办企业集团办公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4-06-03     浏览次数:

为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会议效率、节约时间,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并根据《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校办企业集团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校办企业集团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办公会参加人员:

集团党总支委员会成员或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特殊情况下,根据议题需要,集团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二、办公会议事范围:

1、学习、讨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重要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决定涉及集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3、研究决定集团职工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4、讨论审定集团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改革经营思路。

5、研究决定集团内设职能部门和青岛青大海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6、讨论审定集团内部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设置。

7、讨论审定集团职工党员的培养发展和党内处分的有关意见。

8、讨论审定集团职工、党员的重要奖惩事宜及向学校推荐先进、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选。

9、研究审议集团党总支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10、研究决定工会、群团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11、讨论研究其它重要问题。

三、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与党中央和校党委、校行政保持高度一致的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办公会由党总支书记或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一个月举行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召开党总支委员会时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3、办公会秘书(兼理论学习中心组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作好会议记录。

4、办公会议事的议题一般应由总支书记、总经理、副书记或其他总支委员和部门、企业负责人提出。提交会议的议题,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的意见或方案,必要时须写出简明扼要的汇报提纲或文稿,经分管领导审阅,总支书记或总经理审定后,印发至与会人员。

5、参会人员(不包括列席人员)对议题的表态应是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表态可以采取口头的形式,也可以举手或投票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半数方可形成决定。对一些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议。

6、研究干部、人事工作时,如涉及本人及其亲属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7、归卷立档。会议形成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四、工作纪律

1、办公会研究的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在党内或集团内部传达或对外公开外,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外传。

2、个人无权改变办公会的决定。已通过的决议或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3、参加会议的人员所作的个人笔记,应妥善保管,不得泄密。工作调动时应当转交集团档案员统一保管或处理。

五、决议的贯彻落实

1、按分工负责制的原则,集团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企业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办公会做出的决议。

2、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办公会重议,但在办公会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办公会的决定,也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消极表示。

3、负责执行决定的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企业的负责人应在下次办公会上对贯彻执行情况书面做出简要汇报。

抄报:杜方波副校长

校党委组织部

校办企业集团党总支

校办企业集团

二〇一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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