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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青岛大学学科型公司管理办法
时间:2024-09-02     浏览次数:

青岛大学学科型公司管理办法

(2017 年 9 月制定,2024 年 7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师生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积极性,规范科技成果产业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办法》《青岛大学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科型公司是以我校拥有的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由社会资本直接参与,有利于成果转化和学科发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科研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依据

《青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办法》的规定,以其拥有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创办学科型公司或为学科型公司增资和扩股的行为。

第四条学科型公司的创办与建设要坚持创新发展、科学有

序、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把握设立标准和要求,确保新设立学科型公司的产业发展前景和对学科的带动作用,稳步推进学科型公司健康发展。

第五条青岛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公司作为学校持股平台,行使对外投资主体职能,代表学校持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学科型公司的设立与成立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人员,可申请创办学科型公司: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该技术拥有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申办学科型公司的宗旨是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在职创办学科型公司的科研人员不得影响所在单位原有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个人工作量需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并在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后方可申请。

第七条根据公司法和《青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文件

要求,凡申请创办学科型公司的科研人员(发起人),应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申请资料: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预作价投资入股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成立学科型公司事项的说明,公司章程,董(监)事会构成,合作协议,投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介绍,产业化前景分析等,经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和科研成果转化中心审核后,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小组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科研成果转化中心协助科研人员办理学科型公司成立的后续事宜。

经学校批准成立学科型公司,发起人按公司法规定程序向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为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青岛大学科技成

果转化办法》中关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股权分配比例的规定,学校将科技成果评估确定的交易价格按照成果完成人(团队)85%、学校 15%的比例成立学科型公司或为学科型公司增资扩股,成果完成人(团队)和研发团队应负责学科型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及时到位。原则上除国家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外,学校不再持有股份,由成果完成团队或第三方投资机构购买学校应持有的股份,股份转让获得收益分配按照《青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校持有股份的学科型公司,应引入第三方投资资

金,注册时人文社科类科技成果引入第三方投资资金不低于30万元,自然科学类科技成果引入第三方投资资金不低于 100万元。对吸收社会资本投资入股成立的学科型公司,学校和科研人员合计持有股份一般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34%。

第十条按照公司法和《青岛大学所属企业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学科型公司董事和监事的组成中,至少应有学校委派的董事、监事各一名(只设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的除外)。

第十一条以科技成果入股的学科型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后,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将科技成果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科研团队股权分配协议、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报产业运营中心备案存档。

第十二条学校委派的董事、监事应对学校高度负责,确保学校的权益,未经同意不得在公司领取薪金和佣金。

第十三条按照《青岛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新成立的学科型公司需使用“青大”字号冠名的,由成果完成人(团队)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及科研成果转化中心同意后,按《青岛大学所属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学科型公司的管理

第十四条学科型公司申请的各类科研项目,获得的各项奖励、专利、发表的论文、专著等科研成果署名青岛大学的部分,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科技人员创办的学科型公司,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学科型公司要积极接纳学生,鼓励学生到公司实习,使之成为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实践基地。

第十七条青岛大学产业运营中心是学校学科型公司的管理机构,每年对学科型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考核,根据《青岛大学所属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学科型公司,学校所持股份原则上应退出:

(一)管理不规范、亏损严重的;

(二)对学科发展和科技进步没有促进作用的;

(三)盈利三年不分红的;

(四)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不经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一年内没有实缴到位的;

(五)连续两年不开股东会的;

(六)根据科技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退出的;

(七)歇业、撤销、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

(八)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的;

(九)触发了公司章程中规定学校持有股份退出机制的;

(十)上级主管单位要求退出的。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职务成果出资入股的,或实际使用职务科技成果成立公司的,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科研人员恶意虚构技术成熟程度和技术水平,致使投资失败,造成股东损失,其责任由相关人员承担。

第二十条以学校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创办的学科型公司或增资扩股的学科型公司,未依照公司法运营或虚假注册、虚报年度财务报表等情况,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以往同类同级文件中如有与本文件内容

不符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青岛大学科研成果转化中心负责解

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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